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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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指导意见。 一、开展助企纾困服务。坚持“无事不扰、有需必应”原则,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活动,认真倾听、快速响应,及时反馈企业诉求,用心用情用力帮助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 ”等助企纾困服务活动,关注企业发展,倾听企业建议、了解企业诉求、为企排忧解难、助企加快发展。 二、推行柔性执法模式。大力推行柔性执法,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推广使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等“柔性执法”手段,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严格规范涉企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坚持“过罚相当”,严禁“以罚代管”,坚决杜绝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 四、推广“两个免予提交”。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监管执法活动中需要向市场主体收集的资料,市政府部门核发、能够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查询收集的,原则上免于市场主体提供;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的,原则上免于市场主体提交实体证照。 五、优化“综合查一次”。对企业、商户、群众反映的各类需求和意见建议实现“一窗受理、跨部门对接、高效反馈”。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建立简案快办机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相对简单,且市场主体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案件,在确保各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经市场主体申请,可以启动简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简化取证方式、加快案件审核审批速度、优化文书制作、缩短办案周期等措施,实行案件快速办理。 七、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法》关于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八、实施企业信用修复。在加强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的同时,积极引导、督促、帮助市场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修复工作,帮助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九、开展案件自查自纠。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制度,适时开展案卷评查评估,自查自纠涉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确需纠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执法模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涉企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台账,全程跟踪督办。对于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选择性执法从而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丽综法办〔2023〕7号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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