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倡导保险创新首创精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充分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和动力,切实发挥保险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保险创新经验和成果,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金融办代章)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倡导保险创新首创精神,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充分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和动力,鼓励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保合作创新经验和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保合作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保险机构(不含保险中介机构,下同)在丽水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由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或者强制、引导支持特定群体购买,在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政保合作类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
第三条 创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性。由保险机构自主研发,开发保险增量市场且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创新项目,原则上上年项目保费规模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用性。创新项目能够满足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三)合规性。创新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公众利益,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四)可复制性。经过实践、总结、提炼,创新经验可在全市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在创新项目正式实施前进行充分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开展各项实质性准备工作。
保险机构申报政保合作创新项目应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年申报数量限额参考上年机构规模,其中1亿元以下机构申报1个为限、1-5亿元机构申报3个为限,5亿元以上5个为限。联合申报的,以具体份额合并计算申报数量。
第五条 丽水银保监分局负责政保合作项目受理工作,保险机构向丽水银保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创新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包括:
(一)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保护申请书;
(二)创新项目保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涉及到的政府部门、财政支持情况、政策文件情况、可行性分析、目标任务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报告的内容;
(三)省公司关于同意申报创新项目的意见书。
第六条 丽水银保监分局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保险监管法规或政策规定,是否有损社会或消费者权益,机构是否具备专业力量等。
第七条 丽水银保监分局应在完成初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向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审意见书及创新项目申报材料。
第八条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成立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代表、与创新项目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
第九条 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召开创新项目立项评审会议(一般在收到丽水银保监分局报送材料一个月内组织),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项目是否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是否具有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三)项目是否满足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或行业健康发展、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四)项目经营发展规划是否科学周密、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创新项目是否立项做出决定。申报机构应派代表出席会议,接受委员的提问,陈述自己的意见建议。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评审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拟立项的创新项目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重大异议的,由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向申报机构出具立项通知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立项审批结果,立项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二条 拟立项创新项目在公示期间遭受重大异议的,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对异议成立确需重新评审的,应提请评审委员会再次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自立项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享有3年创新保护期。在创新保护期间,创新项目享受以下权益。
(一)监管保护。在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向监管部门要求审批或报备相关的保险创新产品,或者要求上级公司在丽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违反此项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由丽水银保监分局责令停止,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创新项目资格。
(二)创新培育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创新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原则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保或承办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创新项目按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创新项目可在丽水市生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丽水政保合作专区获得独家推荐资格。
鼓励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培育期内对超赔或赔付率较低的项目,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产品费率或保障范围。
(三)行业自律保护。在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违反产品开发的精算基础,采取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在丽水参与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的竞争。
(四)考核奖励。创新保护项目在每年度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进行专项评优评先,对成效突出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机构应在项目立项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项目实施。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始实施的,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取消其立项资格。被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的保险机构,核减其下一年度申报创新项目数量。其中,财政出资或政策支持项目开始实施时间,以保险机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达成协议或以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政保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革,通过立项项目均应纳入丽水市生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政保合作项目库管理,实现参保数据录入、查询和统计,条件成熟的尽可能实现线上投保、理赔全流程管理。对数字化推广应用较好的机构,在次年项目申报数量上将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员,每年1月份将创新项目的运行状况、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创新项目三年保护期内试点或扩大区域范围承保覆盖面分别达到20%、40%、50%以上,或年保费规模增长不低于30%。根据工作需要,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或检查,责令申报机构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可终止立项。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政策导向出现相悖,或相关部门与保险机构终止合作的,由丽水市政保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立项。
第四章 创新考评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应在项目创新保护期结束前1个月向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新项目运行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情况、相关的政策支持、全市范围推广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总结的内容。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及时对创新项目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创新项目在保险产品、技术、服务、渠道等方面的创新性及其实用价值作出评定;
(二)对创新项目实施结果是否符合计划任务书和有关协议的要求作出评定;
(三)对创新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评定;
(四)对创新项目进一步复制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评定;
(五)对特殊情况机构申请延长保护期及延长具体期限作出评定。
(六)如为财政出资或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对是否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承接该项目及组织项目复制推广,或调整项目承接推广单位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 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将考评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类。对于不合格项目,撤销其立项的决定,核减其下年度创新保护申报数量。
第二十条 三年保护期满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推进或推广原创新项目的,应将创新考评意见在量化评分中通过一定的分值体现,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30%,具体由招标单位根据项目运营需要确定。如创新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原申报机构三年内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合作
第二十一条 创新项目可以由单家保险机构单独申报,也可以由多家保险机构联合申报,原则上不超过3家保险机构。联合申报的应指定1家机构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创新项目申报、实施、报告和参加考评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合申报的保险机构应签订创新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相互之间的责任分工和业务份额,其中牵头机构业务份额不低于其他任何一家参与主体的份额。项目初审、立项审批或实施期间,经申报机构书面同意,其他机构可申请参与项目合作。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初审、立项审批或实施期间建议申报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申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合作的机构应与申报机构签署创新项目合作协议书,并在申报机构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职责与义务,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义务的机构,申报机构有权向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调整合作机构或业务份额。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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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创新项目具体内容,各有关单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保护申请书
附件
编号:
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保护申请书
申报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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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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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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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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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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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市级保险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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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支机构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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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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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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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的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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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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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银保监分局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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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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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银保监分局和申报的保险机构留存。
关于印发丽政保办〔2021〕1号《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