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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丽水市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史二卷编写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11:54 浏览量:

          

        各县(市、区)委党史研究室(史志办公室):

          根据浙江地方党史二卷编写规范要求,结合丽水实际和先进地市的经验做法,我室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党史二卷编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丽水市党史二卷编写规范

                                   中共丽水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4年9月2

                              

          丽水市党史二卷编写规范

          为顺利完成全市地方党史(第二卷)的编写工作,按照中央党史研究室、省委党史研究室制定的有关党史书稿规范要求,特对我市党史第二卷的编写工作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历史问题的一系列决定为准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关于党史工作系列讲话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全面、系统、科学、准确地阐述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丽水各级党组织带领人民开展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教育、文化建设,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艰难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过程,认真总结执政经验,深刻揭示执政规律,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以确凿的史实和鲜明的观点反映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道路,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优良传统教育人、启迪人、警示人,充分发挥党史资政育人的作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写作原则

          1.坚持党性的原则。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必须以中共中央的决定为依据。对敏感问题和尚有争议的历史问题,要核准史实,分清是非,本着严肃、慎重的态度和“宜粗不宜细”的精神表述,注意把握分寸。既要秉笔直书,敢讲真话;又不能搞纯客观主义。要十分注意有利于党的团结,维护党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存真求实的原则。对历史资料要精心选择,反复考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做到史实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党的历史。

          3.突出主线的原则。主要反映各地党组织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全貌。以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领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为主要线索,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历程为主体内容。

          4.富有特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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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反映各地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内容。要站在时代高度,总结历史经验,着力反映具有本地特色的党史内容。

          5.时经事纬的原则。党史二卷的编写遵循一般的写史原则,以时间为主线叙述历史,适当兼顾历史事件的完整性,即“纵向推进,横向展开”,对本行政区划内同一历史时段不同地域发生的重要事件,一般要求同时交待,以较好地反映历史发展的脉络和概貌。

          三、体例规模

          1.体例。全书采用编章节(目)的体例,实行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编纂方法。即按党史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其内在联系,把重大历史事件的主要史实及其前因后果,分编分章分节地进行阐述。

          2.编目。编目设计要体现“时经事纬”的要求。一般设编(以大的历史时期划分)、章(以一个时期的历史背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中心工作等来划分)、节(分解章的内容,如党的重要会议、重要历史事件等)或目(具体分解节的内容)。标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并能统率所述内容,注意体现地方特色。本着以事命题的原则,在标题中不要出现人名(特定的专有名词除外)。

          3.时限。所述史实从当地解放之时起,至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为交待清楚前因后果,有关史实可适当上溯或下延,但内容从简。

          4.规模。全书规模根据史料确定。初步确定我市本级为50万字左右,县级30万字左右。

          5.地域。一般应以撰写时本地区的行政区划为主要编写范围。对属于已划出的行政区域发生的史实表述上从略从简;对历史上涉及邻近地区的整体性事件和跨省、跨地区党组织领导的重大活动,均以记述本省、本地区的内容为主,邻省、邻近地区的内容可酌情略写或不写。

          四、行文要求

              1.语体。一律采用现代通用的语体文,不应使用口语或半文半白的语言,以及其他公文体、政论体、文学体或通讯报道体等文种使用的语言(引文除外),也不应使用现代流行的用语写当时的历史。

          2.文体。采用叙述体,即以叙述历史事实为主,结合必要的议论。

          3.文风。要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内容要求准确(文字、数据、史实等正确无误);简明(言简意赅,章无赘句,句无赘字);一致(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前后一致,所表达的观点结论前后一致)。

          4.内容。要突出主线,抓住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在本地的一些重大活动。编写时,一要写出历史发展的全过程;二要突出重大的历史事件;三要反映重要的历史人物和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四要反映经济社会的主要变化。注重文字资料的征集研究,同时加强对口述资料的征集、考证和研究,确保史书内容翔实、生动,有立体感。

          5.议论。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功过是非、成败得失,或经验教训、作用意义,应作具体中肯的分析和恰如其分的评价。要做到论从史出,有感而发,画龙点睛,不拘一格(指长短、位置);并做到史实准确,观点鲜明,凡事务必有据,所论务必有证。

          6.人物。坚持以事系人的原则,避免入史人物过多过滥。政治人物入史,一般掌握在本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上级组织的重要领导。注重收录对全国或对当地党的活动有重大影响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及着名的劳模、英模等。正文不出现人物的生平简介。

          7.文字。应使用规范文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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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8.数字。对数字的书写和运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引用的数据须是当地或上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用时必须核准,做到有根有据,确实可靠。

          9.称谓。

          1)正文中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不使用“我省”、“我党”、“本县”、“该人”等有明确指向性词语。

          2)各种名词在书中第一次出现时须用全称,若以后使用简称,须在第一次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乡镇村等地名第一次出现时应冠以县(市、区)名,以后县(市、区)名可省略。

          3)人名除引文外,均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必要时可加主要职衔(如“县委书记×××”等)。

          4)“党中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应当规范为“中共中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可写“中共十六大”)。

          5)“建国以后”、“建国以来”、“建国初期”等提法不妥,应当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新中国建立以后”等,或径直说出具体时间,如:“1949年以后”,“50年代初期”等。

          10.时间。时间表述要准确,不使用“去年”、“当年”、“最近”、“目前”、“某时期”等语意含糊的词语。当前文已有准确时间的情况下,紧接其后可使用“是年”、“当年”、“随后”等词语。年月日时间首次出现必须书写完整,紧接叙述时若为同年,则可省略年的时间,若为同年同月,则可省略年月时间。历史纪年一律采用公元纪年。

          11.度量。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公制度量使用法为准。

          12.标点。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五、结构规范

          宜由书名、作者、目录、序、绪论、正文和插图、注释、图表、参考书目、后记等构成。

          1.书名。书名要规范统一。市、县两级地方党史(第二卷)统一定名为《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特别是地方党史第一卷还没完成的地方,一定要注明时间段(1949—1978)。封面设计按中共党史出版社要求大体统一。

          2.作者。封面署编写单位。书稿编审委员会和编写组成员名单列扉页后。

          3.目录。按编、章、节(目)设计。

          4.序。在成书时请当地党委现任书记作序。

          5.正文和插图。为更好地保存历史图片资料,并增强可读性,书稿可有适当的插图。精选图片,随文见图,浑然一体。

          6.注释。重要引文的出处,读者容易混淆的名词、术语,地方党史重要人物的简历(人物简历不写评价,全国知名的党史人物不在此列),有争议的问题或新观点、新结论,以及其他不宜在正文中出现但又应该让读者知道的内容等,需作注释。注释统一采用页下注。注释序号为①②③等,序号应标在右上角。

          引用原文,应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全部引文都应校核。引用公开发表的书籍,应依次注明作者、篇名、书名、页码、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日期、版次。

          引用报刊,应依次注明作者、篇名、报刊名、日期,期刊还应注明页码。

          引用未发表过的档案资料,应依次注明篇名、档案卷宗、时间、档案资料保存单位。

          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人的着作,应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本为准。

          7.图表。书稿后可附党组织的系列表、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表等。表格应有表序、表题、表头、表文、表注等项。

          1)表序标在表格的左上角,表题标在表格上面且居中,表注标在表格的下面。表注序号为:表11(表示第一章第1个表),表12(表示第一章第2个表);表21(表示第二章第1个表)……依此类推。若有图示,皆依此例。

          2)因表格过长,一页排不下可转下页。转页的要加排表头,不再排表题,应在左上角注明“续表××”字样。

          3)表文要体例一致,数字的单位要上下对齐。数码多的,齐后不齐前。

          4)表格左右不画边线,表头画横线,表文只画竖线,不画横线。

          8.参考书目。写作中所用的参考书籍都应在正文列目。

          9.后记。主要记述成书经过及书稿具体执笔分工等。

          六、出版要求

          书稿的审查实行二级审稿制度。编写单位完成党史二卷书稿上报后,由上一级党史部门和同级编审委员会负责审读并写出审阅意见,当地党委实施对书稿的终审权。

          七、其他要求

          1.要有时间意识。根据省委党史研究室的要求,结合丽水实际,在保证书稿质量的前提下,市及9个县(市、区)力争在今后三年内完成党史二卷编写任务。

          2.要有法律意识。党史二卷涉及内容广泛,在档案查阅、资料运用和文字表述时,要注意遵守档案、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依法办事。

          3.要有知识产权意识。书稿写作过程中,必然要利用他人的党史研究成果或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要按照维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保护成果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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