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43号)和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2年3月26日至4月6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彭德明,电话:2095027;
传真:0578-2095041;
邮寄地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光街27号411办公室),邮编:323000
附件:1.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43号)和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范围内企业生产的,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关键部件等。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与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研究确定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市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首台(套)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丽水市境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五)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丽水市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经综合评审后确定初选名单,并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获得丽水市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对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 10%保费补助。具体奖励办法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1号)执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认定为首台(套)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采购目录和国家、省有关专项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丽水市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相关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撤销认定并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首台(套)的理由
(备注:报告书封面之后第一页应为《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申报日期: 年 月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O二二年三月制
附件2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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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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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及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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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企业性质 | □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其中中方股份比例 %) |
职工数 |
| 技术人员数 |
| 产品技术开发及 产业化投入总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安卓怎么安装365BET_365国际彩票下载_365bet亚洲足球赛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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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 (请打勾)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是否建立市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 已建立市外研发机构 □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 未建立市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
认定前一年 经营情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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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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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R&D) |
| R&D/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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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当年 经营情况 (预计)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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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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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R&D) |
| R&D/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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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市场占有率 |
国际市场 | 国内市场 | 本省市场 |
% | % | % |
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首台(套)的主要理由 |
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产量及销量、产品创新点及技术突破方向、获奖情况: |
附件3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2、提供申报的产品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提供申报的产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专家推荐证明书
对照《丽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于 年 月开发生产的 (产品名称及型号)在 (产品创新点)上具有重大突破,产品主要技术为该公司自主研发,主要技术指标达到 (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推荐该产品认定丽水市首台(套)。
推荐人(签名):
推 荐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专家相关证书(职称、教授、研究员或院士证书)原件扫描件。